不合理競業限制條款是霸王條款沒有約束力
2023年1月,史先生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大健康直播講師,直播銷售大健康類課程,課程內容為中醫養生知識。雙方在入職之初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另行簽訂《保密、不競爭及知識產權轉讓協議》等,其中約定史某離職后,公司可通知史某開始履行或停止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并列出全國范圍內100余家具有“競爭性業務”的企業。
同年8月,史先生離職,某科技公司給史先生發送了《競業限制開始通知書》“公司根據您在職期間簽署的勞動合同等相關協議決定啟動競業限制,為期6個月”的郵件。然而,不久,某科技公司發現史先生在其他公司售賣養生知識課程。
某科技公司認為史先生違反競業限制,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起訴史先生違反競業限制并索賠175萬余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史先生作為講師,不屬于某科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同時史先生在某科技公司的授課內容具有公開性,且直播授課面向不特定公眾,其力求廣泛傳播的特點亦與商業秘密“秘密保護”要求相悖。某科技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史先生掌握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信息,并屬于競業限制制度下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史先生并非適用競業限制的適格主體,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排除了史先生離職后自主擇業的權利。
結合在案證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依法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人民政協報》 徐艷紅 黃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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