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給兒媳的購房款如果沒有借款協議不算借貸
龐某系張某之母,李某系張某之妻。龐某訴稱,2018年通過兒子張某賬戶向李某轉賬20萬元用于購房,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因此要求李某償還本金及利息。李某抗辯認為,涉案款項系張某為結婚所贈彩禮,沒有形成借貸合意,不屬于借貸。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資金流轉路徑從龐某到張某再到李某,無直接借貸憑證,房屋購買于張某與李某婚前同居期間,龐某亦未能提交借據等證明借貸合意的書面證據。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龐某與李某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通常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龐某與張某系母子,張某與李某為夫妻且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龐某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與李某達成借款合意,雙方亦無書面?zhèn)鶛鄳{證。同時,根據相關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起訴,被告抗辯系其他債務時,原告應進一步舉證借貸合意,而龐某未能補強證據。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龐某全部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報》梁爽 閆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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