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理賠與工傷保險理賠不重復不能相互扣除
2021年5月12日,郭某在某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時不慎摔落,造成全身多處受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經查,該公司未為郭某繳納工傷保險,但曾為包括郭某在內的施工人員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事故發生后,該公司與郭某簽訂《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約定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傷殘待遇、醫療補助金等合計7萬元,雙方再無爭議。2022年8月,經公司申請,保險公司向郭某支付12萬元意外險理賠款。此后,雙方就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產生糾紛,公司認為,保險公司12萬元理賠已超協議約定,要求郭某退還多獲得的5萬元理賠款。郭某則主張,工傷保險是強制社會保險,意外險僅為福利待遇,公司未繳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不能免除,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且不得扣除12萬元理賠款。
對此,公司將郭某訴至法院,要求郭某返還多獲得的5萬元賠償款等。一審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決認定公司應向郭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191741.1元,扣除12萬元保險理賠款后,剩余71741.1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郭某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后認為,從我國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分析,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其法定的強制性義務,涉案意外傷害保險為建筑行業中用人單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勞動者基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獲得的保險理賠,與基于勞動關系和工傷認定所應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存在替代或包容的關系,不應將勞動者基于人身意外傷害險所獲得的商業保險理賠款抵扣工傷保險待遇。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后終審改判某公司須向郭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等共計191741.1元。
《法治日報》徐偉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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