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說法:網購“保險”成廢單肖某遇到假保險
向業務員微信購買車輛保險,繳費后不僅收到“保單”,還收到“服務單”,發生事故后,車損找誰賠?
基本案情
肖某名下有一輛貨車。2024年6月25日,肖某接到自稱“衡陽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張某”的來電,邀請肖某對車輛進行投保。肖某在沒有核實張某身份的情況下,添加了張某的微信,并按張某的要求向其發送了車輛行駛證。張某隨后通過微信向肖某發送了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報價信息,肖某微信同意后,通過識別張某微信發送的二維碼支付了保險費。
2024年6月28日,張某微信發來兩份電子保單:一份是衡陽某保險公司的交強險電子保單;另一份卻是諸城某服務公司的“安監服務電子單”,載明“機動車損失服務”“第三者責任服務”等。次日,肖某向張某提出疑問:為什么有兩個公司?出了事故后找哪個公司?張某回復“兩個公司都找”。此后雙方再無聯系。
2024年12月31日,肖某駕駛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與案外人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肖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兩車維修費損失20950元。肖某向衡陽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衡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2000元后表示,商業險并非其承保,拒賠承擔賠償責任。肖某遂將衡陽某保險公司、諸城某服務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肖某在衡陽某保險公司僅為其車輛購買了機動車交強險,事故發生后,衡陽某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交強險的賠付義務。因肖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某系衡陽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衡陽某保險公司也當庭否認了張某系其工作人員,張某的行為不能代表衡陽某保險公司,故衡陽某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肖某車輛商業險的賠償責任。
諸城某服務公司收取了肖某的“保險費”,但其經營范圍不含財產損失、責任保險等保險業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其與肖某之間的合同無效;因合同無效的全部過錯在諸城某服務公司,故諸城某服務公司應對肖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保險業務只能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諸城某服務公司通過業務員,混淆保險和服務,收取肖某保險費,實質就是從事保險業務,該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諸城某服務公司在明知其沒有保險從業資格的情況下,向肖某提供保險服務,導致該行為無效的全部責任應在諸城某服務公司,故諸城某服務公司應賠償肖某的全部損失。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接到電話保險推銷,務必先核實對方身份,確認其確為正規保險公司從業人員;對業務人員發來的報價單,要逐項核對保險項目與費用;付款時牢記業務員個人不得收取保費,收款賬戶必須是保險公司對公賬戶;繳納保費后,要第一時間索要電子保單,并核對保單信息與投保內容是否一致;如發現業務人員有違規行為,可向相應保險公司或當地銀保監會投訴,一旦察覺被騙,應立即報警;同時,請妥善保存投保全過程的通話錄音、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資料,以便權益受損時依法維權。
《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 高星宏











